家庭類常見問題

  • Q:我不想幫看護保意外險可以嗎?

    Q:我不想幫外籍看護保意外險可以嗎?
    A:可以阿,記得自備50萬喔。

    今天小編耳聞同業遇到一件憾事,外籍看護請假外出遊玩,本應該是開心的事情,但疑似對方酒駕開車,過彎失控撞上外籍看護.導致外籍看護甩出去撞到頭部,引發腦部血栓,當天晚上就病逝,真的非常令人遺憾。

    令人遺憾的還有一件,仲介公司處理這件事的時候,才發現當初雇主沒有保意外險,因為雇主覺得就只在家裡工作不會發生意外,也就不想多花錢加保,但意外就是發生了,而根據勞動契約,若雇主無法提供移工意外險,不論是工作時間內或工作時間外,一旦發生意外,雇主都須理賠應保險而未保險之相同金額(印尼、越南、菲律賓契約為30萬,泰國契約為50萬),也因此這位雇主不僅失去一位印尼籍看護,還同時必須給予30萬的理賠金。

     

    廣昇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也趁機再次宣導,建議真的要幫看護保意外險,花小錢就能有最基本的保障,讓他們能夠安心工作、放心休息,自己也能夠心安理得。


     

     

     

     

     
     

     

     

     

     

     

     

     
  • Q:外勞逃跑後之處理?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
    (1) 立即與仲介公司聯繫-由仲介公司辦理呈報治安機關,聯絡國外仲介聯繫外國人家屬,鼓勵投案。
    (2) 委由仲介公司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就業服務法第56條)
    (3) 收集住家附近大樓路口等提供外國人在家中對外聯繫電話給警方做參考。
    (4) 錄影帶提供給警方做為查緝參考。
    (5) 提供生活照片給仲介公司,俾便發送懸賞通報。
    (6) 已向勞動部辦理外國人逃逸報備者,就業安定費將計算至逃逸前1日。
    (7) 健保費,雇主須先取得勞動部核發的外國人逃跑報備函,檢附影本連同健保退保申請表正本,一併送交健保局申請。外國人健保費將計算至外國人逃逸前一個月,自外國人逃逸當月起,雇主即不須再繳交健保費。 
    (8) 外國人(包括機構看護工、漁工、製造業工、家庭幫傭與營造工等所有業別)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雇主可向勞動部申請遞補。另家庭看護工在雇主處行蹤不明則等待期滿3個月仍未查獲,可申請遞補。(就業服務法第58條)
  • Q:僱用外籍看護所給付費用,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醫療費用扣除額?

    Q:僱用外籍看護所給付費用,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醫療費用扣除額?

    A:僱用外籍看護所給付各項費用,依規定不得於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項下列舉扣除。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前段規定「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納稅義務人僱用外籍看護所給付各項費用係給付與個人,非給付予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因此不符合於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項下列舉扣除規定。

  • Q:外勞就業安定費減免問題

     Q:外勞就業安定費減免問題

    A:雇主聘僱外籍看護工每個月應向勞委會繳納就業安地費,若雇主或被看護者具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資格者,可減少就業安定費之繳納。

    一般:2000元/月
    中低收入 (中低收入領有老人生活津貼或領有身障生活補助者):1200元/月
    低收入戶(依社會就助法所列冊之低收入戶):600元/月

    若符合中低收入或低收入資格者應檢附以下文件之一:

    一、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所開具之列冊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文件,內有雇主或被看護者姓名,及資格生效日期。
    二、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定為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相關文件影本,內有雇主或被看護者姓名,及資格生效日期。
  • Q:雇主要帶外勞一同出國(渡假),其手續應如何辦理?

     

    需由仲介公司先幫外國人到移民署申請重入境手續後才能出境,否則回國時將無法入境,雇主切勿逕行購買機票出國,因此如外國人有需要出國時,請洽詢廣昇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申請外國人相關入境事宜。

  • Q:那個國籍外傭較好?

     
      一般來說,印尼人好管理,具有極佳的勞動力與配合度,是女傭及看護工的最愛。泰國勞工肯吃苦,效率高,建立了外籍廠勞的好口碑。反應力強,語言能力佳,是菲律賓廠勞的特色。越南勞工的文化差異少,知識及教育程度高,有較強的學習力。
  • Q:外籍勞工健檢如發現有不合格項目,應如何處置?

     A:
    (1) 如為腸內寄生蟲陽性者(非屬痢疾阿米巴原蟲),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65日內就醫治療,並取得指定醫院核發之寄生蟲複檢陰性診斷證明書,送交主管單位備查。
    (2) 如確診為痢疾阿米巴原蟲陽性者,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65日內自費治療。
    (3) 如為梅毒血清檢查陽性者,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30日內,取得醫療院所核發之完成治療證明,送交主管單位備查。
    (4) 如為「疑似肺結核」或「須進一步診斷」者,由指定醫院通知雇主,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偕同外籍勞工攜帶體檢報告、胸部X光片、及前次體檢之胸部X光片,至胸部X光檢查確認機構複檢。
    (5) 如為疑似漢生病者,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至指定機構複檢。
  • Q:外籍勞工確診為肺結核,雇主該如何處理?

    A:
    (1) 外籍勞工確診為肺結核,應依醫師處方,服用抗結核藥物治療。
    (2) 外籍勞工肺結核個案,由雇主向衛生局申請都治服務。
    (3) 外籍勞工肺結核個案如未申請都治服務,雇主於取得勞動部核發之廢 止聘僱許可函後,應依規定遣送外勞出國。原則上,痰檢查陽性個案 須服藥2週,才可搭乘飛機出國。多重抗藥結核病患經痰培養為陰性者, 方得搭乘飛機出國。
    (4) 雇主於勞動部核發廢止聘僱許可函之前,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雇聘辦法)第19條規定,雇主應依外國人生活 管理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妥善照顧外國人,以確保所聘僱外國人不 致有妨礙社會安定之情事。雇主如欲於廢止聘僱許可函核發之前遣送 外勞出國,須取得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健檢不予備查函、外勞 罹患傳染病通知函,或至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辦理驗證程序,勞雇 雙方同意中途解約,才可遣返外勞出國。
    (5) 如雇主未依雇聘辦法規定妥善照顧外國人,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限期 改善而未改善者,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4條規定, 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 許可;依違反本法第57條規定,課處罰鍰,並依本法第72條規定,廢 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Q:外勞生病時,健保卡還未核發該如何處理?

    A: 如外勞在健保卡未核發期間生病時,外勞需先支付全額。

    一週內補健保卡就可以辦退費;若超過一週以上,則以收據正本郵寄到健保局辦理退費。